【原创文章】浅析研发试飞特许飞行证颁发前的适航检查
摘 要
特许飞行证申请、颁发和管理作为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保证飞行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新研制的民用航空器,在取得型号合格审定阶段所进行的研制和验证试飞前,必须获得局方颁发的特许飞行证。本文旨在探讨型号合格审定中特许飞行证的意义、相关申请程序、特别是局方检查的重点等方面的内容,目的是为国产民用航空器的相关检查提供经验。
关键词:民用航空器 特许飞行证 检查
1.概述
1.1特许飞行证的概念
1.2特许飞行证的分类
根据CCAR-21-R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 21.212 条的规定,特许飞行证分为第一类特许飞行证和第二类特许飞行证。
1.2.1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1.2.1.1研制试飞
新研制的民用航空器,为试验航空器新的设计构思、新设备、新安装、新操作技术及新用途而进行的飞行,应当取得第一类特许飞行证。如:某型国产民用航空器在进行首飞以及研发试飞、排故后的检查试飞等均属于此范畴。
1.2.1.2验证试飞
为证明符合适航标准而进行的试验飞行,包括证明符合型号合格证的飞行、证实重要设计更改的飞行、证明符合标准的功能和可靠性要求的飞行,应当取得第一类特许飞行证。如:民用飞机进行的申请方验证试飞科目以及局方合格审定试飞科目等均属于此范畴。
研发特许飞行证和验证特许飞行证都属于第一类的特许飞行证,都一样是为了保证飞行安全,但验证试飞特许飞行证必须是在型号检查核准书(TIA)颁发且完成全机地面检查后颁发。
1.2.1.3其他
新飞机的生产试飞、制造人为交付或出口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制造人为训练机组而进行的飞行、为航空比赛或展示航空器的飞行能力、性能和不寻常特性而进行的飞行、为航空器市场调查和销售而进行的表演飞行以及局方同意的其他飞行,应当取得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1.2.2第二类特许飞行证
为改装、修理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营运人为交付或出口进行的飞行、为撤离发生危险的地区而进行的飞行以及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应当申请第二类特许飞行证。根据相关程序的规定,第二类特许飞行证的适用于曾经取得适航证,但由于各种原因,适航证未在有效期之内或可能不符合有关适航要求但在一定限制条件下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
2 特许飞行证颁发的检查
试飞是民用航空器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的重要工作,申请方必须做好申请特许飞行证的各项准备,以满足局方颁发特许飞行证的条件。民航适航管理部门,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秩序的进行,也需要确认申请方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来保证飞机试飞安全,经检查合格后航空器试飞颁发第一类特许飞行证。下面以研发试飞为例,介绍试飞的特许飞行证颁发的相关检查流程。
2.1申请及检查流程
2.1.1提出特许飞行申请,双方沟通协调
根据CCAR 21.212条规定,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进行的研发试飞或者验证试飞应申请第一类特许飞行证。因此,申请方应就研发试飞向局方申请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受理之后,局方与申请方应召开会议就研制试飞特许飞行证颁发的程序、要求和试飞计划安排、特许飞行证颁发准备工作等进行沟通协调。双方需明确研制试飞颁发特许飞行证检查期间局方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申请方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员及各自的职责。
申请方应介绍其申请特许飞行证的内部管理程序以及研制试飞的计划和准备工作情况,这些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明确飞机构型状态,包括超差与偏离等;试飞航空器现阶段实际构型与取证构型的差异;确定需要在试飞前完成的地面试验;制定相应的试飞大纲并报局方工程代表批准;研制试飞前技术评审、安全评估及应急措施及预案;空地勤人员培训,使用、维护资料等方面工作。双方进一步明确颁发研制试飞特许飞行证前的各项任务,并据此开始各项准备工作。
2.1.2发出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
局方审查组组长以《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AAC-121)提请制造检查代表进行检查。请求单是制造检查代表开展研制试飞特许飞行证颁发前的检查依据和具体工作的指南。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应明确检查的要求,主要是有关构型状态、飞行故障记录的处理和评估等,根据某型国产民用航空器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总结,一般包括如下检查要求:
(a)确认试飞飞机构型及加改装构型已明确,设计构型的偏离不影响研制试飞安全;
(b)检查飞机相关文件(航空器检查和维护方案、航空器飞行操作规范或程序、履历本和维修记录、飞行试验运行程序等)已到位;
(c)确认保留项目、制造偏离已得到局方工程代表评审;
(d)确认申请方完成了研制试飞前应完成的验证试验,试验结论明确,符合研制试飞要求;
(e)确认申请方完成了应完成的机上地面功能试验;
(f)确认申请方的安全措施已落实;
(g)飞机的地面检查,包括航空器总体检查、系统检查、发动机检查和加改装检查等。
2.1.3文件评审
申请方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经内部检查满意,并完成内部检查记录表格后,向局方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AAC-038)。局方审查组的制造检查代表接到审查组工程代表的请求单和申请方的制造符合性声明后,开始颁发研制试飞特许飞行证前的文件评审。
制造检查代表首先评审申请方的制造符合性声明,核查申请方的制造符合性声明是否包含了对研制试飞所有必要的构型描述和偏离情况说明,是否有局方工程代表的评估及审批意见,并确认飞机状态在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时是否已冻结。同时检查航空器检查和维护方案是否到位并经局方认可;航空器飞行操作规范或程序是否到位并经局方认可;履历本和维修记录是否填写完整和准确等等。
审查组完成文件评审后,填写《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AAC-034),对发现的问题开出不满意项。申请方对所有文件评审的不满意项应逐一进行整改纠正,制造检查代表跟踪检查问题落实情况,对问题归零情况进行核查,并完成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的归零。
2.1.4航空器地面检查
制造检查组对照申请方提交的制造符合性声明中涉及的有关文件,对研制试飞航空器进行航空器地面检查。地面检查的根本目的是实物验证提交进行研制试飞的航空器,在一定限制条件下能安全飞行。
航空器地面检查一般包括总体检查和系统检查两部分。总体检查包括:确认航空器的构型状态;检查航空器的完整性;检查航空器的称重和平衡状态;检查供试飞组成员应急离机出口和相关应急设备设施;检查飞机国籍登记标志与CCAR-45 的符合性、检查外部标志;检查加装/改装项目;检查机身外部情况,有无液体渗漏,灯具是否完好,天线有无损坏等。系统检查包括:检查飞控活动面、控制钢索、电缆、油管、起落架、航电系统功能(电缆检查、航电系统清单/布局/功能检查、航姿/航迹相关设备和仪表清单/布局/功能检查)、基本设备、仪表和备用仪表、发动机状态等。如果检查项目比较多,还可对上述工作进行分解,分多个组开展检查。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检查的结果,填写《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AAC-034)和《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特许飞行证)》(AAC-232)。
2.1.5问题归零,跟踪复查,完成检查记录
航空器地面检查发现问题后,申请方随后进行了所有问题的整改纠正,并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证据,制造检查代表跟踪问题归零,必要时复查问题落实情况。经现场复查后,制造检查代表应完成《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和《民用航空器评审和检查记录单(特许飞行证)》,将完成的记录交局方审查组组长。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在《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AAC-083)上签署适航检查结论。
2.1.6 签署检查结论,颁发特许飞行证及文件归档
局方审查组组长对各项检查满意后,建议适航司或其授权人为新型飞机的研制试飞颁发《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AAC-054)。制造检查代表应分类整理所有适航检查记录、文档和证据(如报告、记录、照片等),并加以妥善保存。
图2:特许飞行证实例
3.总结
综上所述,特许飞行证前适航检查的重点是“确认航空器的构型控制”和“检查航空器的完整性”两项内容。这对于确保飞行安全,维护公众利益有根本性保证,也是适航管理的宗旨所在,是强制性的行为,必须在实事求是,毫不马虎。
特许飞行证虽然只是一张不到A4纸大小的证件,却是民用航空器进行试飞的通行证,凝结着局方及申请方为保证飞行安全的努力。从检查流程及检查重点可以看出,为取得特许飞行证进行的检查是对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申请方的一次全面的检验,不仅是对单架航空器的检查,也包括全面验证申请方为适航检查而建立起来的流程体系是否可靠运转。
参考资料: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2] 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3] AP-21-AA-2008-05R2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
[4] AC-21-AA-2008-213研发试飞和验证试飞特许飞行证颁发程序
[5] 孙安宏,郭百鑫.特许飞行证适航审查中应考虑的主要方面.民用经济与技术,1996.
[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司.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1994.
[7] 徐逸乐.型号合格审定试验和审查.中国民用航空,2013.
原创作者:鲁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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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文中出现的以下适航表格均可以在翼之堂菜单栏【资料速查】找到:
《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AAC-083)
《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AAC-121)
《制造符合性声明》(AAC-038)
《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AAC-034)
《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特许飞行证)》(AAC-232)
《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AAC-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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